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
浙价资〔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省“腾笼换鸟”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 ( 浙政发〔2012〕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12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分类。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