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快都市渔业升级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厦海〔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进一步加快都市渔业升级项目补助申报工作,切实做好补助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根据《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厦海规〔2020〕4号)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厦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印发本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水产精深加工项目
包括建设水产品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链配套设施建设(按照厦海〔2022〕80号文和本指南执行)。
(二)远洋渔业项目
1.远洋水产品入境厦门集散项目
包括在厦门口岸报关并在厦门集散的厦门(或台湾)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金枪鱼或新投资厦门企业直购金枪鱼,以及厦门远洋渔业企业自捕其它水产品。
2.远洋渔业企业或远洋渔船落户厦门项目
包括在厦门设立远洋渔业集团公司或引进远洋渔船。
3.境外远洋捕捞或水产养殖基地项目
包括在境外建设码头、水产养殖设施、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
4.远洋渔船技术改造或转变作业渔场项目
包括实施远洋渔船作业方式技术改造或转场到其它海域。
(三)特色水产品进入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项目
包括在厦门口岸报关进入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交易赋码销售的特色水产品。
(四)高崎渔港捕捞渔获定点上岸可追溯项目
包括厦门渔民专业合作社自捕(或收购)渔获到高崎渔港定点上岸并赋码销售的水产品。
(五)渔业一产转型升级项目
包括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水产苗种场提升改造、“飞地”养殖项目。
(六)观赏水族项目
包括在厦门口岸报关进入海关指定隔离场的台湾观赏水族、观赏水族隔离场新建或改造以及观赏水族企业增产扩产项目。
与《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有交叉的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但不得重复领取补助资金。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相关项目申报指南。
三、补助标准
2020年7月2日前的项目补助标准,按照《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厦海渔〔2018〕16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7月2日起的项目补助标准,按照《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厦海规〔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厦海规〔2020〕3号第(五)条规定的退养退捕渔民从事水产养殖和水产种苗业项目,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9〕24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