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2023-01-03 苏市监规〔2022〕7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释放场所资源,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 国办发〔2020〕2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20〕87号)和《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 苏政发〔2015〕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统一规范、高效便捷、放管结合原则,通过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优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服务,着力破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有效释放各类场所资源,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度,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各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动态调整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地址库,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场所,按照清单要求进行管理,“负面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登记机关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性条件,也不得变相提高登记门槛。
(二)进一步规范“住用商”登记注册条件。各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进行管理。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请人将住宅用作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