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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25号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地环总站、市地防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免因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类别

按实施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分为区域用地、建设场地、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中,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应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前完成。单个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应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完成,作为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要件之一。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开展。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当地政府委托开展,应在规划成果出台之前完成,并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二、评估工作要求

项目业主应当选择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接到评估工作任务后,评估单位应当及时组建项目组开展评估工作。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基础地质资料、气象水文资料、地质灾害调(排)查资料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地面调查及工程地质测绘,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钻探及取样测试。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以及需要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三)规划用地、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技术标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B50/T139-2016),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参照执行。区域用地和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建设场地的一级评估项目负责及主编人员必须具有水工环地质或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建设场地的二、三级评估项目负责及主编人员必须具有水工环地质或岩土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建设场地地灾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为两年。若两年后仍未实施建设用地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原评估单位对现场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作为原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经复核,评估区地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时,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规划用地和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结束后,当地质环境条件改变较大或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应针对变化区域进行补充评估。

三、评估技术审查

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规划用地、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为确保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估单位应当委托与评估项目无利益关系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专家需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建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中选取,区域用地、规划用地及建设场地一级评估报告5~7人,建设场地二、三级评估报告3~5人。

四、评估审查认定

通过技术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件大厅进行审查认定。

(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场地评估报告和区域用地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认定。其他评估报告的审查认定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收到《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原件1份)、《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原件1份)、《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汇交表》(格式见附件3,原件1份)等审查认定申报材料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评估报告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认定表格是否符合规定格式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

(三)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格式见附件4)签署“同意”并复印8份盖章,原件存档。

(四)通过审查认定后,评估单位应在30日内将成果报告提交项目业主及项目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60日内将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场地评估报告和区域用地评估报告汇交到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地灾评估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开展的,相关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开展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评估结论必须明确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措施建议。

经评估,建设场地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可作为该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依据;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一并作为该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依据;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已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展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待治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并作为该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依据。

(二)加强评估专家库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在项目审查过程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新增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三)严把评估质量关。评估单位对评估报告质量终身负责,评估单位总工程师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内审管理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要加强评估后的跟踪回访及技术指导工作,每年定期进行调查回访,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回访情况总结报告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当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报告审查的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评审管理制度,统一组织、专人负责、定期上报,每年7月10日前形成上半年评审情况半年报,1月10日前形成上年度评审情况总结报告,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四)建立诚信体系制度。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诚信体系,纳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公示,公示评估报告质量、评估结果、行政处罚及其他事项。通过程序审查认定后,评估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诚信体系系统上填写评估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技术审查意见表和审查认定表。

(五)严格执行通告制度。在已开展区域整体评估的区域实行通告制度,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向建设单位出具地质灾害防治通告意见书(格式见附件5),明确用地范围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通告意见书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定期从项目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评估报告是否符合现场实际、评估单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地灾评估报告等,检查结果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建设单位对可能遭受已有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制度;要加强对承诺人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并将承诺人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1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2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4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改革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2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现场复核意见表

2.技术审查意见表

3.重庆市地质资料汇交表

4.审查认定表

5.地质灾害防治通告意见书

6.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5

地质灾害防治通告意见书

编号:XXX-XX



(建设单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于年月日通过专家审查。项目处于区域内,共享该区域地灾评估结论。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区域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地质环境问题:

1、

2、

3、

二、请严格落实以下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1、

2、

3、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发现地质灾害灾(险)情,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及时进行治理,对造成的损害及时进行赔偿。

五、自觉接受当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时间: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附件6

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通告意见书》,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