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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规定,现就规范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生实习管理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要切实提高工作站位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实习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技工院校学生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各技工院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加强对学生跨省、赴国(境)外实习的审核把关。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履行技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内技工院校在安排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与实习单位、学生规范签订《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健全实习档案,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各技工院校、实习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作统筹,科学合理分段处理好学生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劳动教育等关系,严格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建立学生实习分类管理台账,全面准确登记实习方式、实习单位、时间地点、保险购买、合法权益等内容。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技工院校负责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严守学生实习管理的底线和红线,自觉遵守学生实习刚性约束。

二、切实规范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和档案

(一)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1.各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要科学制定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过程考核、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实习学生信息通报机制,明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及分工,及时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

2.各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生实习的时间和岗位。在学生实习过程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二)完善学生实习档案资料。

1.技工院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当按照各专业年级建立以下工作档案:

(1)实习单位考察报告;

(2)实习工作方案(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实习教育资料;

(4)实习责任保险保单;

(5)实习信息通报记录;

(6)实习单位整体评价;

(7)实习工作总结(含实习亮点);

(8)其他有关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2.技工院校应当为学生建立以下个人实习档案:

(1)实习知情同意书;

(2)实习三方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3)学生自主岗位实习申请书;

(4)实习入职体检报告;

(5)学生实习日志;

(6)学生实习报告;

(7)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8)其他涉及实习学生管理的相关材料。

学生实习结束后,学校应当及时完善上述档案材料,并妥善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切实规范学生实习备案程序

(一)规范备案程序。

1.实行分类备案。

(1)各技工院校组织或者安排学生实习,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备案”的原则,实行事前备案。民办和人力社保部门直接主管的技工院校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行业(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向其主管部门备案。行业(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汇总信息。各技工院校安排学生实习期间应按规定做好学生资助、学籍查验等有关工作。

(2)学校提出学生实习备案的,按前述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学生岗位实习情况,具体包括:《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登记表》(附件1)、《重庆市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2)、经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实习知情同意书》、实习单位考察报告、实习方案、实习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各学校应在学生外出实习前,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保险。

(3)学校组织或者安排学生到市外实习的,应当在组织或者安排学生外出实习前10个工作日,按本条前述程序提出备案。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在作出同意意见或者收到学校报送的汇总信息后,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填报《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登记表》(附件1)。市人力社保局及时函告学生实习所在地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纳入学生实习属地日常监管体系。

(4)学校组织或者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在安排学生外出实习前30日内,按本条前述规定申请备案,并提供赴国(境)外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

2.认真核查。

各技工院校要认真考察实习单位情况,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实习环境,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教育。负责备案的行业(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校安排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收到学校备案申请后,应当认真核查实习学生是否符合年龄要求、实习岗位与学生专业是否对口或者相近、实习工作时间是否违反规定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和学生权利保障情况;应当及时核查学生实习日常管理、过程考核、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和实习知情同意书、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实习补充协议)、学生自主岗位实习申请书的签署情况等。组织或者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认真核实国(境)外实习单位、实习安排等真实性,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3.及时通知。

负责备案的行业(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学校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对不同意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人力社保部门对行业(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同意备案决定,在工作中发现异议或者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和主管部门。

(二)信息汇总。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于7月15日、12月15日前,汇总《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指导

行业(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技工院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学生实习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建立问题线索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及时回复学生及家长关切,妥善处理相关问题。要加强日常监督指导,督促各技工院校、实习单位规范组织和安排学生实习,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对日常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技工院校、实习单位要立查立改。各技工院校要及时主动向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学生实习情况,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上学期学生实习总体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学生实习期间若有突发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指学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技工院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联系人及电话:唐国林,88126900。



附件:1.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登记表

2.重庆市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基本信息表

3.重庆市技工院校实习学生情况汇总表

4.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存档统计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2-17 来源:宣传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