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厦府办〔2002〕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粮食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厦门市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厦粮计〔2002〕53号)文收悉,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二日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请求批准《厦门市储备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厦粮计〔2002〕53号2002年7月1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就我市储备油的储备机制改革问题进行了多次探讨。现将拟定的《厦门市储备油管理暂行办法》呈报均办。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专此请示,请批复。
附件:厦门市储备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储备食用油质量和储存安全,做到管理轮换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储备油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储备食用油(以下简称市储备油)是市政府为实现宏观调控,备灾备荒,平抑油价,确保军需民食的重要物质储备。其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市政府,由市粮食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
第二条 市储备油管理的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市、区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条 市储备油的规模按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数执行。食用油的品种为: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
第四条 市储备油的动用和调度,由市粮食局根据《厦门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和调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轮换管理
第五条 市储备油的轮换采取“计划调控,费用包干,自主轮换,保质保量”的原则。
第六条 市储备油的轮换,以食油品质理化检测指标为统一标准和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指标。食油的储存年限为一至二年。由市粮食局定期对市储备油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承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轮换市储备油,轮换期(指轮出,轮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四个月。常年必须保持总量的三分之二。如因应突发事件急需动用时,承储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确保总量到位;市储备油的成本核算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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