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东事管发〔2023〕3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根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资产,主要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含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通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
资产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主要针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未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及其造成的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资产损毁、报废的;抢劫、被盗或法院强制执行等涉案资产处置的;由于城市更新、城乡规划调整、拆违拆临、项目实施等原因实施资产处置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革等情形资产划转事项。
二、从严办理程序
(一)全面组织核查。各部门(单位)应当对未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事项进行逐项清理、全面调查,取得合法证据后,对处置项目及金额予以认定。调查过程中,应当针对资产评估定价、处置方式、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等环节进行重点核实,完善或补齐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各级审计、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的,应当搜集整理有关情况。
(二)完善申报资料。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资产损毁、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
2.抢劫、被盗或法院强制执行等涉案资产处置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赔偿情况说明、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等。
3.由于城市更新、城乡规划调整、拆违拆临及项目实施等原因实施资产处置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城市更新、城乡规划相关证明文件、强制拆除通知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批复、房屋鉴定报告、房屋拆除证明及资金上缴凭证等材料。
4.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革等情形划转移交资产,应当提供改革方案、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销等材料。
以上涉及保险赔偿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理赔情况说明及资金上缴凭证等材料。
(三)抓好整改落实。在逐项梳理资产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各部门(单位)应当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做出书面承诺,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形成会议纪要后,以正式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附齐相关核实证明材料、申报资料等)。
涉及赔偿事项的,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赔偿责任认定和内部核批文件,明确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并实施赔偿。
(四)严格审核报批。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所属单位资产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以正式公文形成专项报告(附齐相关核实证明材料、申报资料等),根据市级资产管理职责和权限,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和本部门审核批复。
(五)完善制度机制。各部门(单位)针对发现问题,应当健全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压实资产处置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流程,从严监督问责,切实提高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规范账务处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入账管理”的原则确定会计确认主体,对未按规定程序处置造成资产盘盈、盘亏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资产入账。根据购买合同、发票、竣工决算资料,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确定盘盈资产价值,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账务,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二)盘亏资产核销。根据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核销盘亏资产相关账务,确保账实相符。
四、严肃工作纪律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解决资产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规范管理行为,堵塞管理漏洞;从严审核把关,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资料,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发现违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出处理。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东营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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