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5〕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国资委法规﹝2021﹞1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五年
各出资监管单位、 各相关企业集团,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的需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 市国资委关于« 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情况, 现对本市不实资产核销中国有企业对境外企业的应收帐款、 长期投资及本市国有企业集团内部的应收款项、 职工住房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等地区. 所称的境外企业, 是指境外当地企业及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 本市国有企业集团内部的应收款项, 是指企业集团与其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企业及企业集团
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债权债务.
三、 本市国有企业(下称企业) 与境外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而形成的应收帐款, 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 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坏帐损失:
1 、 债务人破产、 失踪、 死亡(已取得相关证明) , 以其破产财产或现有财产清偿后, 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 经企业依法催讨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并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
3、 债务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导致破产、 停产、 撤销、 歇业的, 企业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4、 企业的预付帐款如因供货企业破产、 撤销、 歇业, 或者预付帐款超过三年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而形成的坏帐损失.
四、 企业对境外企业的长期投资, 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投资损失:
1 、 被投资企业破产、 失踪或死亡(已取得相关证明) , 以其破产财产或现有财产清偿后, 仍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
2、 被投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