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农规〔2019〕7号
沿滆湖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滆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滆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滆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经征求地方意见、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17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滆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滆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滆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禁渔期
1、每年的1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二十四时为全湖禁渔期,除特许捕捞外,禁止其他一切捕捞行为。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9月14日二十四时为限制捕捞期,禁止渔簖从事捕捞。禁渔区域为滆湖全部水域,沿岸有堤埂的以堤埂为界,无堤埂的以吴淞高程4米以内为界。
2、禁渔期的特许捕捞。每年的5月1日零时开始,特许金小钩、虾笼、一指丝网等小型捕捞渔具进行捕捞。
二、禁渔区
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
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滆湖湖中心至鸡独港与八湾头之间的水域。界于东经119°47′19″-119°52′10″,北纬31°37′36″-31°33′54″之间。
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滆湖大桥以北、防洪大堤以南的水域。界于东经119°47′43″-119°52′48″,北纬31°39′43″-31°41′19″之间。
按照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滆湖湖区禁止开展网箱、网围等水产养殖。
三、禁用渔具、渔法
滆湖水域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滆湖水域。
滆湖水域禁止制造、销售、携带、使用、存放下列渔具渔法:地笼网、松毛把、季郎把、鱼鹰捕鱼、花篮、飞网、踏网、吸螺机、人工耥螺、人工扒(摸)蚌、敲舟古作业等;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