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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体青字〔2022〕31号



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切实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从高到低依次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效率”和“权责明晰、流程可溯”的原则,等级称号授予依据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实行运动员个人申请申报、组织按权限分区域分类别受理、分层次分等级授予。

第四条  等级称号授予应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和当年度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名录(以下统称“等级赛事”)。

第五条  等级赛事名录原则上每年确定公布一次。国家级及以上等级赛事名录由体育总局负责公布;省体育局负责制定省级等级赛事名录并报体育总局备案;各设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市级等级赛事名录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六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必须符合相应等级赛事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资格,正式参赛并取得相应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成绩。

第七条  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授予;其他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工作暂不实行网上办理,履行线下工作流程。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申请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和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依据体育总局授权,省体育局负责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以及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依据省体育局授权,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以及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比赛申请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工作,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依据省体育局授权,省体育局所属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省级体育社团等(以下简称“省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所管理项目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比赛申请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复核工作,以及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受理初审工作。

国家级及以上等级赛事相关信息材料可从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和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网站下载、查询。

第十二条  省级等级赛事相关信息由省项目管理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审签后,负责录入上传至“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系统”);市级主管部门依据一级及以下运动员等级称号申请,负责将参加的相应国家级及以上等级赛事相关信息录入上传至省级系统。

等级赛事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等级信息、比赛秩序册、成绩册、上场证明,以及集体项目运动员可申请的等级级别、人员名单确认报告等。

申请集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确认报告,属于省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队或授权其他单位组队参赛的,由省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出具;其他形式方式组队参赛的,原则上由组队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出具。使用同一比赛成绩申请集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队,应将相关运动员名单一次性报审核单位。

第十三条  按照“谁组队、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一级及以下运动员等级的信息提报,由运动员组队(授权)参赛单位及个人名义参赛运动员所属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体育部门负责;运动健将及以上运动员等级称号申请初始受理单位均为省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系统信息确需修改的,应由省项目管理单位或市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省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授予



第十五条  申请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在相应等级赛事最终成绩公布后6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运动员申请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应通过下载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系统客户端“爱山东”APP申请办理,审核、授予单位网上进行受理、审核。

第十七条  运动员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运动员本人向省项目管理单位提交体育总局制定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比赛秩序册、成绩册、成绩证书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省项目管理单位初审同意后,形成书面申请报告和汇总表,连同运动员本人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体育局复审。

(三)省体育局同意后,由省项目管理单位报送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应加盖“运动员所在单位”和“省项目管理单位”公章;“审核部门意见”栏应加盖“省体育局”公章。

第十八条  初始受理单位审核工作应在收到运动员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授予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运动员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  审核授予部门单位应对等级称号申请材料信息认真核对、严格把关,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申请等级的赛事是否为国家、我省公布的等级赛事,成绩是否达到相应项目等级标准;

(二)申请等级的人员是否符合参赛资格和竞赛规程相关规定,是否与参赛人员信息相符;

(三)申请等级的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请等级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

(五)其他按规定应该核实的内容。

第二十条  授予单位须对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并及时将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上传至总局系统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等级称号授予规定的,审核或授予单位应及时逐级退回申请及材料,并向运动员本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运动员可登录国家体育总局“体教联盟”APP客户端查询本人等级信息,线上申领证书。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在不同年度、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别比赛取得同一项目成绩的,以及在同一比赛同一项目上取得多个成绩的,可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授予等级称号:

(一)未达到相应项目等级标准的;

(二)所参加的比赛不属于等级赛事的;

(三)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等级赛事的;

(四)因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被取消参赛成绩的;

(五)按规定作出不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期限未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应授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授予单位应当留存并妥善保管运动员等级电子或纸质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

表》、成绩证明复印件等。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受理、审核和授予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实施等级信息随机抽检复核制度,各审核授予部门单位应定期开展等级信息复审工作。其中,市级主管部门和省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