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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厦府〔2003〕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厦经信综合〔2017〕596号规定,拟保留

  为进一步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在厦门本岛和岛外建成区范围内,取缔非法加工、销售燃煤;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含硫份大于1%的燃煤和重油燃料);工业企业的烟尘、粉尘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厦门本岛和岛外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燃煤。

  二、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禁止加工、销售、使用燃煤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经发部门负责限制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环保、工商、技术监督、市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