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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全文失效】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全文失效】
枣政办发〔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宣布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枣政办发〔2018〕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第四条  市城乡水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评优创先、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居住小区)的创建;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节水措施审查和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城市节约用水先进经验;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监管;

(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统计调查制度;

(八)负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六条 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七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水平,制定本市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八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九条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依法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

第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税和水费。水费价格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进行计价。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特种用水实行特种用水水价,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要求其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五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改造。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设施,实行一户一表;现有住房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第十七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