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8〕5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落实《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 沪府办〔2017〕49号),促进本市代理经租企业规范经营,切实防范个人“租金 贷”及相关业务风险,确保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无“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范围、未经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加入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代理经租企业不得 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 贷”及相关业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 允许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代理经租企业应当具备的条 件。
二、代理经租企业利用房东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代理经租企 业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产品,不得在签约前 收取定金或设置其它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金贷”业务相关 的其他费用。个人“租金贷”贷款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分别 签署,有关住房租赁租金贷款的内容不得出现在住房租赁合同 中。
三、发挥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行业监管作用。代理 经租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市统一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 本,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的,金融机 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
四、代理经租企业应当严格把控自身杠杆率,密切关注企业 流动性。个人“租金贷”的放款周期,应当与代理经租企业向房东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流动性紧张的企业应当采取加强资本投入、缩小个人“租金贷”业务规模等方式降低杠杆率,并做好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处置预案,确保租客、房东利益不受损失。
五、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不得利用 个人“租金贷”业务沉淀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不得哄抬租金 抢占房源。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应当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 会令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