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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05〕222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保证《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特制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管辖权限具体负责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第五条  举报投诉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举报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应具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事实;举报投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第七条  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可以书面投诉,也可以口头投诉;口头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被投诉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和投诉时间。对集体投诉的,由投诉人推选1至5名代表投诉。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电话举报时,应制作举报电话记录。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在3日内对举报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