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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管理,根据《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保障我市道路使用功能,根据《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是指按照我市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的道路占用和赔补偿收入。
第三条 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市交通运输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具体项目,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主要用于支持城市道路功能保障,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道路挖掘后修复工程;
(二)城市道路、桥梁损害后修复工程;
(三)城市道路设施的完善、管理等支出;
第六条  项目安排和额度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