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农规〔2020〕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我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6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认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
江苏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采取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具体工作由江苏省种子管理站承担。
第六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四)已完成品种试验。
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等进行鉴定。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有效试验点不少于3个,试验按试验规范执行,试验规范另行制定。在生长的关键时期,申请者委托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或自行组织3-5名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对试验质量和品种表现进行评价,形成现场考察鉴定报告。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第八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认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系谱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标准图片;
(三)品种试验报告,包括各周期、各试验点试验报告和汇总结果;
(四)抗性鉴定报告;
(五)品质检测报告;
(六)DUS测试报告或品种权证书;
(七)转基因安全证书或非转基因承诺书;
(八)品种现场考察鉴定报告;
(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