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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规资利用函〔2021〕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工作,根据《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6〕4号)、《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1号)等规定,我局制定《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12日



(建议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6〕4号)、《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