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遗属优待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11〕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无数先烈英勇牺牲,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作出了巨大贡献。为褒扬烈士无私奉献、忘我牺牲精神,提高烈士遗属生活保障水平,激励全市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烈士遗属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及申报程序。本意见所指烈士遗属是指户口在重庆市内的烈士父母、配偶和子女。烈士遗属凭烈士遗属优待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待。烈士遗属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单位的烈士遗属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报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实其户口及申请人与烈士的法定关系后,报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核发烈士遗属优待证。
二、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从2011年7月起,为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每人每月900元(“11?27”烈士遗属仍按渝民发〔2011〕52号文件第一款执行),为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每人每月600元,并从2012年起参照国家当年烈士遗属抚恤金增长比例进行调整。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对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并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按月打卡发放。
三、进行医疗优待。帮助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烈士遗属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开通烈士遗属就医“绿色通道”,免收挂号费,在市、区县(自治县)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其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减免40%;建立烈士遗属特别健康档案,优先享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