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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现就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采矿项目清单。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

  二、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在本地区(省域范围内,下同)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也可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三、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四、妥善处理权属问题和利益关系。矿产资源开采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