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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土房保〔2015〕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关于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3号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保障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一)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认定问题。《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规定,“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对因人口减少而停发租房补贴的家庭,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为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办理的满2年以上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可视同“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二)关于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离异家庭申请租房补贴问题。申请人离婚5年以上,离婚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