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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办发〔2015〕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8〕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6日
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
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中心城市,根据《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聚集金融资源
(一)对在青岛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济贡献补助。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3.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鼓励机构注册所在区(市)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补助;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青岛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经市政府批准,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设和引进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等特别重要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五)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对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确定工作重点目标和任务,每年根据工作量和绩效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六)优化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环境。高标准建设试验区配套功能区,对功能区内用于金融产业发展的土地,由规划部门明确金融保险用地性质。优化重点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在开发、建设、注册等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压缩审批环节和时间,支持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入使用。
(七)聚集金融资源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二、鼓励金融创新
(八)设立青岛市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3个奖项:
1.创新贡献奖。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30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20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100万元。
2.项目创新奖。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小微企业、“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财富管理建设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30万元。
3.研究创新奖。对在围绕青岛市金融业创新发展、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5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20万元。
(九)青岛市金融创新奖由注册在青岛市的申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