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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农业农村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农业农村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农经字〔2021〕1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农业农村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10月08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至2026年5月4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属有关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化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为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将财务收支、涉农补贴、涉农负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大额集体资产资源的购建、处置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严禁暗箱操作。三是坚持成员受益。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年终,对成员进行适当分配,让成员得到更多实惠。

(三)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机制。全面实行“一村一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和“双印鉴”管理模式,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保障集体资金安全。积极推行村级支付“网审直付”和“零现金”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现金管理使用。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健全管理制度

1.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严禁赤字预算。收支计划编制到各项目明细。对非经营性支出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年度预算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收支预算要严格执行,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调整。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年度收支决算,收支决算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2.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监督。加强现金管理,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大额现金结算,对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足1000元的村级小额支出提倡非现金结算。加强银行存款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因借贷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因土地补偿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支取实行镇、村双方印鉴管理,双方印章齐全才能办理现金支取和转账;实行“网审直付”的,也要做到镇、村两级双向制约,确保单方不能支付。

3.收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收入管理制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要明确收缴责任人,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入账。除税务发票外,必须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山东省农民承担生产性费用专用收据”收款。票据由村会计负责保管,收款时由会计开具收据,出纳员收款,不得多人保管或开具。镇级经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销毁,按月核对作废票据和入账票据。

村级收入票据首次入账时应当附有合同、协议、方案、银行入账凭证等说明收入来源的资料;如无法取得收入来源资料的,应在票据后说明收入来源,便于记账和核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相关部门代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款项,必须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不得与村集体资金混淆,不列入村账核算,不得为完成收款任务动用村集体资金或借款垫支。

4.支出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支出管理制度,先审批后支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所有支出凭证必须由经手人签字注明用途、证明人签字后,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按有关程序列支。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必须制定预决算报告,实行招投标。报支时须提供招投标合同、验收报告等作为附件。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还要提供工程审核结算报告。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凭证的发生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用途等内容必须齐全。严禁“白条”支出。严格控制定额发票(手撕票)入账,确需使用定额发票的,必须附有项目支出明细清单,据实报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或以各种名义承担捐赠、赞助等费用,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5.“一事一议”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减轻农民负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上级政策规定的原则、方法、标准、对象和审批程序筹集,实行“上限控制、民主议定、议批结合、专款专工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用于本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及公益事业项目。

6.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下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镇级财政部门收到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拨付到村,不得截留、挪用、平调。专项资金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列入村“经营收入”核算,专项资金结余不需上交的转入“公积公益金”。

7.债权清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债权清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组织对企业单位、承包大户拖欠形成的债权进行清理,暂无法清理到账的,要取得书面证明,保证法律诉讼时效。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要及时催要,经催要不能实现债权的,要通过诉讼途径及时向债务人追偿,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债务单位已撤销,依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必须在认真核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报镇级经管部门审核、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列入“其他支出”核销。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债务管控制度。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原则上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非生产性债务,如需举债的先列入预算,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处理。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职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借贷提供担保。

9.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按月登记资产的增加、减少、出租、出借、出售、报废、盘盈、盘亏、折旧提取、租金收取等变动情况;要建立集体资源台账,按月登记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的增加、减少、开发、出租、发包等变动和经营情况;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扶贫资产按照规定在山东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建立扶贫资产台账,落实好管护责任,纳入年度村清产核资范围,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要加强合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及工程建设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台账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合同履行。

10.经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

11.产权交易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制度,杜绝暗箱操作。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收益分配制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后,对成员进行收益分配。按照农户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户均不足200元的,经本组织成员同意,可不向成员分配。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13.清产核资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清产核资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1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效利用和保护会计档案。记账凭证每月打印装订成册,各类交接单、报表、对账单等装订在当月记账凭证的扉页。总账、日记账、各科目明细账等每年打印装订成册。所有会计档案中的公章、签名(盖章)必须齐全。年度4月30日前,必须完成上年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会计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移交会计档案资料和财务印章。积极推行村级会计档案委托镇(街)集中管理,建立专门的村级会计档案室,统一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