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
苏市监规〔20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2年第20号)规定,拟修改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对下列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
(一)药品疫苗、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
(二)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三)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一)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灾害、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等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