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职健〔2019〕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决定保留 。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保留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
(联系人:杜金颖;联系电话:83979678)
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有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可以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 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
第七条 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下条件的有关材料: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