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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2022〕9号

生效日期2022-04-02失效日期2027-04-01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水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市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和市委 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统筹各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有关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我市的水利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补助我市的水利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另有规定外,市级对各相关区(市)分配的水利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方式,可以采取因素分配法、定额补助法、比例补助法、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竞争立项等方式。

第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水务主管部门提报的水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批复、下达。审核市水务管理部门提报的上级下达我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利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使用建议、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分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区(市)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同级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区(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专项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工作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全市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主要用于重大引水调水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骨干河道治理、滞洪区建设以及江河湖库水系联通工程等。

(二)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农村饮水安全、水库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等。

(三)水利防灾减灾,主要用于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海堤建设、水旱灾害防御、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购置及管理等。

(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水利生态补偿等。

(五)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大沽河管护养护等。

(六)水利现代化管理,主要用于推行河(湖)长制、智慧水务建设与运行维护、水利科技研究与推广应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权水市场建设、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等。

(七)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其他有关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以及与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区(市)实施水利项目的征地移民费用,不得从市级及以上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水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所需的勘测设计、土地环评、工程监理、招标、验收等相关费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编列预算。补助用于区(市)的项目可从水利专项资金中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列支;市级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中列支上述有关费用。

中央财政补助的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水利中期发展目标(规划),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水利项目立项、审批、环评等环节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为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提供支持。

第九条  市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完成的以水利专项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印发实施。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专项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另有规定外,市级对区(市)分配水利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和方法如下:

(一)工作任务。以市级水务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区(市)任务量(或投资额)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二)政策倾斜。以区(市)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工程规模、耕地面积、人口数量、水旱灾害、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困难地区倾斜,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三)绩效因素。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市级水利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