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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7〕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项目确定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知规定确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项目。市级项目由市级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区级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组织实施

市级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

三、执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