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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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项目确定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通知》规定确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项目。市级项目由市级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区级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组织实施
市级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
三、执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