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三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范围、规模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因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殊情形,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可单独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非因第二款规定原因,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可以按照《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