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
威海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9〕21号),按照国家、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市政府确定在部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
二是坚持协调推进的原则。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三是坚持综合配套的原则。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与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工作目标。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人员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基本药物得到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医疗机构用药行为更加规范,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到2011年,在全市基本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先行实施范围和时间
自年3月15日起,在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9个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荣成市、文登市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是否纳入实施范围,由荣成市、文登市自行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的基本药物。
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
(二)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分两个阶段进行规范。第一阶段,年3月15日至,为招标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在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第二阶段,自,按省里的规定,实行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三)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制定基本药物的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
(四)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