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住户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监察局关于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意见
榕财综[2004]1728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我市于2000年开始实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不能房改的公房)后,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根据榕政综[2002]38号、榕政办[2004]56号文件精神,退出公房由市政府统一收回,市房委办封存后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为了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资产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今后凡申请人申报退出租住公有住房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出公房审批表》(新表格)时,均应提供该“腾退房”所处的整座(楼、幢)公房的总建筑面积、总原值,然后按平均单价计算该“腾退房”的原值。
2、经市房委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