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社〔2012〕3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库〔2012〕5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及会计核算,结合全市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及会计核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养老基金与代发资金彻底分离的原则,认真做好经办机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清理和归并工作,规范银行账户名称,切实整改职工养老基金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问题。
(一)各级经办机构只能开设并保留一个“职工养老支出户”和“社保资金代发户”。
(二)只能在原有开户银行范围内选择精简归并,并规范账户名称,原则上不得重新选择银行。
(三)原开设了两个以上“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或开设两个以上“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的经办机构,应将其中一个“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变更为“社保资金代发户”,同时只保留一个“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余账户予以归并。
(四)原只开设了一个“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而未开设“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的经办机构,应新开设一个“社保资金代发户”。
(五)2013年1月1日起,“社保资金代发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具体操作规程另行通知。
二、账户设置及用途
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若干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收入款项均通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归集,凡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支出款项均通过“职工养老支出户”拨付。
(一)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在原有用途基础上,新增用于接受跨统筹区外的转移基金。
(二)2013年1月1日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原“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统一变更为“**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职工养老支出户”,该账户专项接收来源于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用于支出的所有资金,如养老金、丧抚费、转移支出、社保补贴等,不得接收任何非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资金。
(三)2013年1月1日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原“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户”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