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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资委关于《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应修改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应修改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资产权〔2014〕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19〕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出资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我委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4〕48号)。据此,我委2013年9月印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13〕146号)进行相应修改:将第十一条“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或者批准权限按照《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执行……”改为“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或者批准权限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4〕48号)执行……”。

现将修改后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委于2013年9月印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13〕14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政府国资委

2014年4月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所出资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经营所在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 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的管理,比照省国资委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统一由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应当对国有产权的安全性负责,慎重选择产权持有人,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个人代持协议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有关情况由所出资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向省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一)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设立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二)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三)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致使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  (四)《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