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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厦府〔2005〕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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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保监局:

  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得到了长足发展。保险主动融入厦门经济社会大局,在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对外经贸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目前,全市有保险经营机构13家、保险中介机构19家,保险从业人员6000多人,2004年保费收入20.53亿元,保险深度2.31%,保险密度1406元,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了4319亿元的风险保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为促进厦门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就加快我市保险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险业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功能。各级政府要将保险工作纳入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统筹考虑,切实加强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领导,努力把握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解决保险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保险业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中的参与程度。通过加快保险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居民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满足社会保障的多层次需求,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推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完善,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优化保险市场结构。充分发挥我市作为经济特区及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优势,积极引进台、港、澳及外资保险企业以多种形式在厦门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同时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保险事业,形成多元化市场结构,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结合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要求,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保险机构到我市设立保险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打造区域性保险中心,构建良好的保险发展格局。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人才,有关部门在户口办理、家属随迁、子女教育、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要给以大力支持。

  三、加快发展保险业务。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做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全方位服务于我市社会经济建设,不断扩大保险的辐射范围。大力发展财产保险,重点支持具有地方比较优势的机械、化工、电子、光电、电工、生物制药、软件等产业的发展,支持做大物流、旅游两大服务业;大力发展人身保险,广泛参与社会管理,提高保险在教育、养老、医疗、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渗透力。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开展适应未成年人和公安、消防等有特殊风险的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开展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帮助出口企业规避收汇风险、增加信贷规模,继续加大对船舶、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安定社会方面的作用,为社会提供全过程风险管理,为建筑业、娱乐休闲业、专业中介服务业等提供相应的责任保险保障,积极引导社会、企业等投保责任保险。

  四、推动保险业改革开放。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保险业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力争成为内控严密、运营安全、行为规范、产品和服务创新、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积极适应对外开放需要,抢抓发展机遇,充分利用我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对台口岸的"窗口"优势,以积极的行动、科学的方法引进外资和台港澳保险业资金。加强与台、港、澳及外国保险业的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联系与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建立我市保险业和台湾保险业间的交流合作关系。

  五、大力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要把诚信建设放在我市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位置,建立保险诚信信息网络,积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形成一套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通过道德约束、法律制裁和经济惩罚提高失信成本。保险企业要严禁误导、欺诈等不诚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在服务内容、手段、方式上创新,认真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要从目前递送保单、收取保费的单一服务,逐步向风险管理、理财咨询、投资规划等综合服务过渡,增加技术含量,实现服务增值。

  六、防范和化解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