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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规〔2017〕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2〕2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

8月15日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7/8/15。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

  市社保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书,缴费企业应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缴费通知规定的日期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监察。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欠薪垫付申请。对一次性垫付数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垫付事项,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并负责垫付。对一次性垫付数额超过300万元的垫付事项,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垫付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拨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垫付。

  欠薪垫付款项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

  四、各区实行欠薪保障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各区根据欠薪保障金垫付实际情况,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提高备用金额度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提高备用金额度,同时相应提高其审核决定数额。

  各区垫付欠薪后,应于每月5日前按已垫付数额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足备用金额度(附件1),补足资金于次月拨至区欠薪保障金专户。

  五、对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垫付或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垫付但垫付数额超过备用金额度的欠薪事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实施垫付前一个月的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附件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后,将专项资金下拨至区欠薪保障金专户。

  六、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垫付欠薪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

  (三)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五)确认欠薪事实的依据:

  1.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需提供已生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书,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

  2.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需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部门证明材料。

  七、对于申请欠薪垫付人数较多的案件,相关企业或行政部门可以凭劳动者本人填写的垫付欠薪申请表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集中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一)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可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提出申请。

  (二)属于《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