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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
  省工商局
  (二○一○年六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大力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总量持续增长,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大力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发展

  (一)暂停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福建省内各类企业暂停征收工商企业年度检验费。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放宽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拟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经营者)、住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相同并已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允许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使用已注销的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原相关前置许可有效证件予以认可。

  (三)支持内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出资方式。允许企业在增资后货币出资金额累计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条件下,全部以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办理增资。支持企业通过专项审计解决历史遗留的实物出资问题,凡2005年底前设立的内资企业,其股东以实物出资且已实际移交、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过户手续的,企业可凭专项审计报告和股东会确认权属关系已转移的决议办理实物出资备案。支持内资企业上市融资,内资企业为改制上市融资,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其在验资报告中同时体现经评估和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并以其不超过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验资。

  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依申请直接登记。

  (四)允许困难企业延长到资期限。对首期已到资,其余注册资本因暂时性资金困难未能按期到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予审批,由登记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出资时间变更登记。困难企业超过法定或者章程规定期限仍无法到资的,企业可在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登记后通过年检。

  (五)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对年检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内资企业,可放宽企业年检时限,允许其自每年1月1日开始,按照企业分类和注册号尾数,分时分段办理年检。

  实行内资企业和台资企业年检免审制度。除涉及环境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外,内资企业和台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经申请和批准后,允许其每两年免予年检审查一次。经批准年检免审的台资企业,由登记机关在相应的工商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台资企业可以登记机关的公告作为其第一年度年检免审的凭证;需要加盖戳记的,予以加盖戳记并标注“免予年检审查”字样。

  内资企业年检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为了简化年检申报材料,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内资企业年检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行业的企业除外。内资企业年检免予审查其分支机构备案情况,企业分支机构年检可凭隶属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予以年检。

  (六)加强行政指导服务。除涉及环境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反工商注册登记和企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运用行政指导方式予以疏导,指导其按期纠正,免予处罚;拒不纠正的,再依法予以处罚。

  二、大力鼓励外商和民间投资

  (七)放宽台资企业首期出资期限。新设立台资企业因客观原因,首期出资无法按期到位的,依企业申请,免予审批,登记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其首期出资期限延长到6个月。

  (八)开展台资企业投资者以境内不动产出资和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允许台资企业股东以其现汇货币形成对该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九)优化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福建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由其依据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限,直接开展实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受理、核准业务,并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予综合实验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优化实验区投资环境。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住所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内、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各类企业,允许企业名称冠以省名或在名称中间加括号使用省名。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登记机关登记的各类内外资市场主体,允许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字样。

  三、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十)放宽对台贸易合作企业名称行业用语和经营范围登记。允许企业使用“对台贸易”“闽台贸易”“台湾农产品贸易”“销售台湾XX商品”等突出对台贸易特征的用语,表述企业名称的行业特征和经营范围。在沿海与金、马、澎地区直接往来通道和对台小额贸易点内的经营者,可以就近选择登记机关办理对台小额贸易企业登记。

  (十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企业采用服务外包、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和新型流通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服务外包”“连锁”“物流”“电子商务”等字样体现行业和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等用语或与之相关的用语核定经营范围。

  支持内资企业和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各类园区开发经营,鼓励和引导以企业化模式进行园区建设管理的经营实体登记为公司制企业。允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园区的企业,使用“XX园”“XX区”等字样表述其名称的行业特征。

  (十二)支持企业在福建设立总部。对在福建省设立总部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福建总部”“XX地区总部”等字样。

  (十三)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转制。支持国有企业改(转)制重组。对国有企业直接或合并、分立等改(转)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直接或合并、分立等改(转)制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政府授权的出资人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国有独资公司因各种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出具所监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情况说明,予以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者需注销下属企业和规范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者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支持中小企业改制。对非公司中小企业法人按《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