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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鲁建标字〔2020〕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概念内涵。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二、确定实施范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积极引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三、划分结算周期。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四、界定结算内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作出约定,对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发生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五、实施结算活动。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对结算流程、付款比例、支付时限等进行约定:完成本周期施工后,承包人编制包括量、价、费在内的过程结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过程价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未约定过程结算报告确认时限或过程价款支付时限的,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节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计价行为。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总价措施费可按当期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单价措施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双方宜约定过程结算价款抵扣工程预付款的方式。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宜明确签证包含的量、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