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13〕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 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费登记

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缴费登记。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