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厦建工〔2018〕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建法〔2018〕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
为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12月4日
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企业无法立即整改到位,将持续存在一段时间的重大隐患需挂牌督办。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职责分工,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管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第九条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第十条 负责工程监管的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