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废止《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青政服规〔2018〕2号)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下一步,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将按照《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3〕15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服规〔2018〕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已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2月30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9月19日
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4〕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形式分为网上拍卖出让和网上挂牌出让。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配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第四条 市、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制作及发布出让公告,制定及录入出让底价、最高限价,收取竞买保证金,公布出让结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理网上交易过程中的土地业务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交易过程等工作;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网上交易活动的平台服务。包括:上传网上交易文件,组织竞得资格后置联合审查, 签订《成交确认书》,受理网上交易业务咨询,录入诚信黑名单,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传土地出让公告及成交结果公告,管理维护网上交易系统等工作。出让人和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受理网上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和交易系统相关业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则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六条 网上交易活动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CA)登陆交易系统,选择竞买宗地;
(三)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上传申请文件;
(四)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
(五)实施网上竞价活动;
(六)竞价活动结束,交易系统公布系统交易结果并宣布暂定竞得人。暂定竞得人通过交易系统打印《竞得确认及资格审查通知书》;
(七)暂定竞得人向中心提交纸质申请资料;
(八)中心、出让人等部门根据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对暂定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后置联合会审;
(九)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章 出让信息发布
第七条 出让人负责在《青岛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青岛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官网等相关媒体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发布途径发布出让公告;中心负责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传出让公告。网上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网上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出让人应当在出让公告日前2日,将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等资料电子版交至中心。
第八条 竞买人通过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阅出让文件,自行踏勘宗地现状。出让人及中心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
第九条 网上交易成交前,竞买人名单应当保密,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查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因司法、监察机关办理案件需要,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的;
(二)出让人函告中止或终止的;
(三)因网上交易系统网络故障原因无法正常成交,导致中止的;
(四)中止时间超过60日(含)的,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中止或终止的。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前,竞买人应先行到数字证书认证部门申请身份认证,办理数字证书(CA)。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CA)有效期不低于一年,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如在本交易系统内同时参与不同区、市的网上交易活动,应到数字证书认证部门办理数字证书副本,在不同电脑登录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数字证书(CA)所记载的竞买人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已发生变更的,竞买人应及时申请数据信息更正或变更;数据信息未及时更正或变更的,竞买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CA)及其密码。使用竞买人的数字证书(CA)登陆交易系统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竞买人的合法授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竞买申请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以及与出让宗地相关的信息。
竞买人一经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同意接受网上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对竞买行为和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在交易系统准确填报申请信息,并根据网上交易文件要求,按交易系统规定格式,将申请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竞买人一次参与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属于联合体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联合竞买各方应共同确定一个竞买代表人申请竞买。联合体竞买代表人通过数字证书(CA)登录交易系统,按照系统页面要求,录入其他竞买人的名称和身份认证标识等相关内容,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竞买申请书》中应规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 竞买资格的取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取得网上交易竞买资格: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的;
(二)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其他违反网上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中心会同出让人负责建立和实施竞买人诚信评价制度,建立诚信黑名单。
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内任一成员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则该联合体不具备竞买资格。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按网上交易文件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需要竞买多宗地的,应逐宗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收款银行的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人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在交易系统获得竞价资格。
第五章 网上竞价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竞价,包括网上拍卖竞价和网上挂牌竞价。
网上拍卖竞价,是指竞买人获取竞价资格后,在网上拍卖开始时间起,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限时竞价。5分钟为1个报价周期,5分钟内有新的有效报价的,交易系统实时更新报价,显示当前最新最高报价,并进入新的报价周期;5分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的,报价通道关闭,网上拍卖竞价结束,交易系统自动公布交易结果,宣布暂定竞得人。
网上挂牌竞价,是指竞买人获取竞价资格后,在挂牌期限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挂牌价格。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没有新的报价,且已有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报价通道按照截止时间关闭,网上挂牌竞价结束,交易系统自动公布交易结果,宣布暂定竞得人;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有新的报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转入限时竞价。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限时竞价的竞价规则同网上拍卖竞价。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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