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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增层及增加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增层及增加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开展城镇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作,妥善解决改造过程中部分楼栋增层或侧向增加面积后产生的土地、规划和权属问题,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实施增层的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责任主体不再办理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手续,只需办理规划备案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市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确认文件作为项目批准文件、房屋产权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二、采用增层改造方案的楼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办理增层部分的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办理增层部分立项手续前,应当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按照划拨用地处理。增层加建的房屋由属地区县政府回购,用于保障性住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三、增层改造的楼栋,实施责任主体除承担增层部分的各项费用外,还应承担侧向增加面积的建安综合费用及楼内公共区域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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