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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06〕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我市优质种子种苗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五年来,我市种子种苗产业发展迅速,种子种苗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但种子市场监管仍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乏力等问题,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业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减轻农民负担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实施《种子法》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要理顺工作关系,提高种子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各相关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促进种子种苗市场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

  依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意见》的要求,种子管理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岛外各区要在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明确相应种子管理机构,落实种子管理人员,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力度。要积极配合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及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各级种子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种子行业发展规划;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参与种子行政执法;负责种子质量监督、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组织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区试、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农作物新品种鉴定、初审、认定工作;负责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任务;做好种子企业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培训种子技术队伍,提高种子行业队伍素质;指导良种场、种子(苗)繁育基地、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行政执法,落实种子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层层抓落实,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区级种子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能。要加强种子技术和行业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品种区域试验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三、理顺管理关系,强化工作责任

  目前,我市种子行业管理、综合执法、质量检测三项职责隶属不同职能单位,要理顺工作关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要理顺种子管理与行政执法关系。市、区种子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做好行业的指导、规范、管理、监督和服务。市、区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要加强种子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种子行业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要相互配合,共同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行为,维护种子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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