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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15 川国税发[1995]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发[1995]9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即:从199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照1995年年初余额在4年时间内按月抵扣完毕,年度抵扣比例为25%。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