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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闽发改规〔2024〕4号
省工信厅,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9号)自2024年2月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已不再适用,现予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节能办〔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公开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计委、商务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省节能监察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办法》的宣贯培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准入。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新上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项目,能耗标准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9 日

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审查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设在省经信委,是全省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省经信委是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省经信委、省发改委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开展具体的节能审查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独立审批权限的省级及以上的自贸区、改革示范区的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具体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

(一)国家及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项目。新建及迁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计算,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章  节能审查程序



第七条 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依据;

(二)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三)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四)项目能耗情况分析,包括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五)能源消耗影响评价,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建设单位自行编写节能报告,也可由其自主委托具有经验和能力的机构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或指定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编制独立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其中,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关,每季度汇总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信息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参与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写的机构应主动回避)进行评审。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应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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