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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办法》和《培训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切实做好我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储存、灌装、供应、机动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等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燃气经营者),均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经营者向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我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组织印制。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除应具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具有《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即注册资金分别不得低于200万、30万元,且有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的安全生产险投保额;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已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四)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我厅统一核发,培训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在浙江从事燃气经营的省外企业从业人员参加我省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在外省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应按《培训考核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编号由发证机关根据以下方法编制,浙+发证年份编号+设区市编号+县(市)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1.发证年份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5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5”。
  2.设区市编号:两位数,从01到11,杭州市01、宁波市02、温州市03、嘉兴市04、湖州市05、绍兴市06、金华市07、衢州市08、台州市09、舟山市10、丽水市11。
  3.县(市)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确定。设区市层级,则此项编号为00。
  4.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5.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机动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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