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前期〔2021〕3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我市专项规划、政策研究和重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市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厦发改投资〔202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市本级财政投资或补助给经批准的前期工作资金,用于保障我市专项规划、政策研究、项目前期工作等超前期、前期研究策划工作的需要,为前期工作开展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超前期研究工作是指针对全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或城市建设开展的专项规划、政策研究等相关规划、研究、策划工作。
第四条 前期研究策划工作是指针对市年度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地从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正式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五条 前期经费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
第六条 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策划生成有重大影响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重点支持专项规划、政策研究等超前期研究工作,鼓励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国际、国内高水准研究策划机构承担超前期研究工作。
第七条 前期经费采用补助和全额安排2种方式,其中:各区、管委会、指挥部牵头开展的前期工作,前期经费按50%的比例补助;市直部门和市直国有企业牵头开展的前期工作,前期经费原则上全额安排。
第八条 前期经费原则上直接安排给项目责任单位。
第九条 前期经费项目主要安排范围
(一)对全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或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规划、政策研究等超前期研究工作。
(二)列入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以及市年度重大、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策划工作。
(三)决策咨询评估以及为项目策划、项目协调推进和投资项目管理等服务的相关工作。
(四)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相关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条 前期经费使用范围
前期经费主要用于专项规划、政策研究以及项目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各专题研究(如环评、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等)、初步设计及其相关的专项研究报告等的编制、审查、论证、评审、报批、招标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
1、前期代业主管理费用。
2、项目组成员劳动报酬、外聘单位和人员费用。
3、专家劳务费(含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
4、调研差旅费、交通费(含业务用车租赁费及燃油费、项目市内外调研租车费、项目组及专家的士费等)。
5、通信费、接待费、资料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编辑印刷出版费、设备租用费、低值易耗品和设备购置费(含特种设备)。
6、调查咨询费(含问卷调查、开展咨询调研费用)。
7、其他与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研究等有关的必要费用。
第十一条 前期经费申请及支出标准
(一)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支出标准测算总经费需求。其中:
1、每个项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项目组成员劳动报酬每人不超过2000元,项目组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
2、调查咨询费以及决策咨询、评估评审等工作费用支出参照《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厦门市市级人才工程评审会费用管理办法》等执行(详见附件4)。
(二)前期经费总需求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邀请三家以上策划或研究单位进行比选,择优选定。
(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可直接指定策划或研究单位。
第三章 经费安排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前期经费申请条件
(一)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
(二)有明确项目责任单位。
(三)有明确的年度前期工作目标、内容和进度等。
(四)有明确的前期经费筹措、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前期经费申请主体
前期经费项目责任单位为前期经费申请主体。项目责任单位包括:
(一)各区、管委会、指挥部、市直部门。
(二)由以上各责任单位指定开展前期研究工作的市直管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前期经费审批程序
(一)前期经费申请实行一事一报,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 年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要求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 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安排开展的应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
(二)前期经费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年初、年中分两次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汇总提出拟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及金额,按程序批准后,列入市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分批下达。
第十五条 前期经费拨付流程
(一)市发展改革委分批下达市财政预算内基建用款计划(以下简称:用款计划)。
前期经费计划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责任书》(附件2,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项目年度前期工作目标、前期经费需求及来源构成、拨付计划等。
责任书签订后,项目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年度前期工作目标、内容和其他相关要求。
(二)用款计划下达后,前期经费拨付相关手续以及当年度未能支出指标核减手续按《厦门市市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厦发改投资〔2020〕376号)执行。
(三)前期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首次按前期经费安排计划的60%,直接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其余40%,项目责任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出具结题报告,并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市级前期经费项目工作成果认定函》(附件3)后拨付。
前期经费安排额度较少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可选择在完成前期工作后一次性拨付。
(四)相关管理工作经费可按年度前期经费安排计划一次性拨付。
(五)前期经费可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跨年度下达。
第十六条 前期研究策划项目经批准建设后,安排的前期经费纳入该项目总投资概算,按项目基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政策性调整或其他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滞后、无法进行或中止,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项目延期、撤销和经费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于前期工作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承办单位形成专题报告,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结题评审并出具结题报告,向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报送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果、前期经费的到位和使用等情况,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市级前期经费项目工作成果认定函》。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完成后,规划编制类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实施,规划中生成的项目应纳入“多规合一”策划平台项目储备库。项目策划类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明确项目业主,启动项目前期工作;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先行纳入“多规合一”策划平台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前期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管理办法对前期经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应主动接受市发改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前期经费按规定使用。如有违规行为,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厦发改前期〔2014〕2号),《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厦发改前期〔2016〕463号),《市级前期工作经费(规划编制和项目策划类)管理工作细则》(厦发改前期〔2019〕8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效期的通知》(厦发改前期〔2019〕49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年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
2、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责任书。
3、市级前期经费项目工作成果认定函。
4、决策咨询、评估评审等前期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
附:
_______项目简要情况
1、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及必要性
2、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3、经费需求(应有计算依据明细)及构成
4、资金来源
5、工作计划及完成时间
6、预期成果及应用
7、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决策咨询、评估评审等前期经费
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
一、使用范围
1、代业主招标、可研(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联评联审、产业类项目评审、概(估)算审核等工作。
2、决策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项目验收、项目稽察、中间评价、绩效评价以及为项目投资决策开展的专项研究等专题工作。
二、支出标准
1、调查咨询费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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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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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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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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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问卷调查的有效问卷调查费
|
5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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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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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问卷调查并汇总统计的有效问卷调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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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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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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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访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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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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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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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学术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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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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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咨询专家住宿费及接待费标准
专家住宿费参照《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即接待住宿执行接待对象在厦门的差旅住宿标准。
外地专家接待开支标准按《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3、专家费标准
专家费的发放标准及数额根据评审方式、评审咨询专家的类型、评审咨询项目的难度及评审咨询工作量大小确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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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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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咨询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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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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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审
|
网络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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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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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院士、国家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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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400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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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500元/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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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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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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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参照副高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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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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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0元/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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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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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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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人员、财务专家或创业投资专家,或持有各类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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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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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200元/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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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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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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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元/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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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800元/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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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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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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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800元/人.项
|
最高500元/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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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国家级专家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和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厅、局级以上公立科研院所和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的正、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的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熟悉业务的领导,或其他与前三项条件相当的专家。
4、会议伙食费和公杂费标准
按《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规定的三类会议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