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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通知
津规自发〔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围填海的管理工作,市局结合本市用海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在今后的项目用海申请报批中加以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通知(津海规〔2018〕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




2019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

2019年4月

目 录

前  言5
1  总则6
2  适用范围6
3  依据6
4  总体原则8
5  用海规模控制具体要求9
6  指标10
6.1 投资强度指标10
6.2 岸线利用效率指标10
6.3 开发强度指标10
6.4 行业用海指标11
7 综合指标值11
8 用海指标值13
8.1 港口工程用海13
8.2 工业用海14
8.3 仓储物流用海17
8.4 旅游娱乐用海22
9 节约用海说明23
10 附则24

前  言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海管理,促进建设用海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指导标准(试行)》予以修订,修改为《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       控制指导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对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限定用海面积及其他相关指标进行控制。本指标用海面积计量单位采用公顷、平方米混合使用,两者转换关系为10000平方米=1公顷。
本指标于201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增加了岸线利用效率指标,调整补充了港口、工业、仓储物流用海指标,调整补充了依据性文件和指导原则等内容。
本指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局)组织制订。
本指标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市海洋咨询评估中心。



1  总则
1.1 为节约集约利用海域资源,加强项目用海的科学管理,适应项目建设的用海需求,充分提高海域的利用率,提高项目建设用海的合理性,制定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指标。
1.2 本指标是指在建设项目用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条件下,控制单个用海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额定用海面积及其他相关指标。
1.3 本指标是用海申请人编制项目用海初步设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项目用海申请材料的依据,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用海申请规模的依据。凡用海规模不符合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要在海域使用论证中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或者退回用海申请,重新核定用海规模。
2  适用范围
本指标适用于天津市管辖海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工业、仓储物流、旅游娱乐等建设项目。
3  依据
下列文件是本指标的编制依据性文件。凡是注日期的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指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       3号);
(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       〔2012〕       98号);
(4)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       〔2008〕       37号);
(5)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       —       2020年);
(6)《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
(9)《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
(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1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12)《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
(13)《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
(14)《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
(15)《海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标准》(JTS 196-1);
(16)《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       〔2008〕       24号);
(17)《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DB 12/T 598);
(18)《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
(1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483);
(20)《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2010〕       78号);
(21)《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       〔2016〕       6号);
(22)《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
(23)《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
(2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25)《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 50350);
(26)《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       〔2016〕       14号);
(27)《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28)《围填海管控办法》
(29)《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4  总体原则
4.1 节约集约原则
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合理控制用海规模,防止用海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2 保护优先原则
切实保护海域空间资源、海岸线资源,在实施保护的前提下,考虑地区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评判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合理划定建设项目用海规模。
4.3 控制性原则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合理反映各行业建设项目的用海需求,划定各行业项目的用海面积标准,避免审批用海面积过大。
4.4 前瞻性原则
在客观展望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对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前瞻意识,为提高海域开发的综合效益提供空间。
4.5 生态性与公众利益原则
考虑公众服务设施、亲水岸线等建设,统筹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海(用地),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4.6 合法性原则
为保障用海项目的用海需求,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5  用海规模控制具体要求
5.1 项目建设用海,应坚持合理、节约和集约用海的原则,在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海域的占用,减少填海面积,提高用海效率。
5.2 各类项目的建设,应有利于区域统筹、地区协作,符合社会经济条件和行业发展需要,扩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范围,综合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5.3 项目建设用海,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用海面积,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提出节约和集约用海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海面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达到节约和集约用海的效果。
5.4 项目建设用海应结合其建设用地的规模,按照批准的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
5.5 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项目的内、外部条件,科学选择总平面布置形式,合理确定其用海范围、生产功能分区及厂区通道宽度。在满足生产工艺、安全等条件下,紧凑布置各项设施,减少填海面积。各功能区的位置应结合自然条件、生产性质、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等因素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5.6 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的用海。
5.7 各类项目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海域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集约用海。

6  指标
本指标设置投资强度、岸线利用效率、开发强度和行业用海等4类指标,其中开发强度指标包括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所占比例、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道路占地比率等       。
6.1 投资强度指标
指项目填海范围内单位面积的投资额。项目总投资包括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土地出让金、基建成本及设施设备等。
投资强度=项目总投资÷项目总填海面积
6.2 岸线利用效率指标
指填海造地形成的新岸线长度与原岸线长度(包括自然岸线、人工岸线)的比值。
岸线利用效率=新生成岸线长度÷占用岸线长度。
6.3 开发强度指标
6.3.1 建筑系数:项目用海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辅助生产的构筑物占总填海面积的比例。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填海面积×100%。
6.3.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所占比例:项目用海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或分摊面积)占总填海面积的比重。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所占比例=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面积÷项目总填海面积×100%
如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分摊面积代替。
6.3.3 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指项目填海范围内的海洋生态空间面积总和占填海面积的比例。
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海洋生态空间总面积÷填海面积×100%。
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包括项目填海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水系、绿地等面积之和。其中,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6.3.4 道路占地比率: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用地面积占项目总填海面积的比例。
道路占地比率=道路用地面积÷项目总填海面积×100%
6.4 行业用海指标
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一个完整(可独立运行)的工程项目额定用海面积的控制指标,如化工行业建设项目单位生产规模用海指标,根据该指标可以计算化工项目额定用海或填海面积。
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为项目用海的总面积,控制指标中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所占比例、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       和道路占地比率       等为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重。
本指标中涉及港口工程、工业、仓储物流、旅游娱乐等建设用海的控制指标。
7 综合指标值
投资强度指标值见表1。
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值见表2。

开发强度各项指标值见表3。


表1  投资强度指标值
分  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港口工程
≥                 4200
工业
化工
≥                 4900
设备制造
≥                 3800
加工制造
≥                 3500
电力
≥                 6700
仓储物流
粮油、货物仓储物流
≥                 3600
化工、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
≥                 3400
旅游娱乐
-
表2  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值
分  类
岸线利用效率
港口工程
≥                 1.2
工业
≥                 1.2
仓储物流
≥                 1.2
旅游娱乐
≥                 1.4
表3  开发强度指标值
分  类
开发强度指标
建筑
系数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所占比例
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
道路占
地比率
开发退让
距离(米)
港口工程
≥                 75%
≤                 7%
10-20                 %
≤                 20%
-
工业
化工
≥                 65%
-
设备制造
加工制造
电力
仓储
物流
粮油、货物仓储物流
≥                 75%
-
化工、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
旅游娱乐
-
-
-
-
≥                 20
8 用海指标值
8.1 港口工程用海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填海面积应满足表4:
表4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港口(码头)分类
泊位等级
(万吨)
单位用海指标
(公顷/泊位)
集装箱
>20
34.3
10~20
30.0~34.3
5~10
19.4~30.0
2.5~5
14.3~19.4
1~2.5
12.5~14.3
≤                 1
<12.5

杂货
>10
16.7
5~10
15~16.7
2.5~5
11.1~15
1~2.5
10~11.1
≤                 1
<10
散货
>30
22.1
20~30
20.5~22.1
>10
16.8~20.5
5~10
14.3~16.8
2.5~5
10.7~14.3
1~2.5
9~10.7
≤                 1
<9
原油化工
>30
36.4
20~30
18.2~36.4
10~20
13.8~18.2
5~10
7.8~13.8
2.5~5
5.4~7.8
1~2.5
4.7~5.4
≤                 1
<4.7
注:泊位等级介于最大、最小等级之间时,确定项目用海面积不超过指标设定区间为宜。
8.2 工业用海
8.2.1工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表3中投资强度指标。
表5 工业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主要涉海行业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单位生产规模填海面积
(平方米)
化工
基础化学原料
≥                 7700
无机酸
≤                 8000(/                 万吨                 )
无机碱
≤                 2700(/                 万吨                 )
无机盐
≤                 2800(/                 万吨                 )
有机化学原料
≤                 2.8(/                 万吨                 )
泡沫塑料
≥                 4900
≤                 600                 (/万吨)
化学试剂、助剂
≤                 14(/吨)
石化
≥                 6600
≤                 800                 (/万吨)
设备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
≥                 4100
大型机械设备
≤                 60                 (/台)
中型机械设备
≤                 2400(/                 百台)
小型机械设备
≤                 140(/                 千台)
小型器械、器材
≤                 240(/                 万件)
通用设备制造
起重运输设备
≤                 40                 (/台)
风机等通用设备
≤                 120(/                 万台)
金属铸、锻加工
≤                 8(/吨)
发电机
240(/兆瓦)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5200
-
加工制造
医药制造
≥                 6200
药片
≤                 52(/吨)
口服液、注射液
≤                 24(/吨)
非金属矿物制品
≥                 3500
水泥管
≤                 740(/千米)
水泥盖板
≤                 2000(/万块)
商品混凝土
≤                 250(/万立方米)
农副食品加工
≥                 4400
植物油(脂)加工
≤                 0.8(/吨)
其他
-
轮胎
-
≤                 450(/万套)
陶瓷制品
-
≤                 1.2(/吨)
电力工业
发电厂
≥                 6700
≤                 0.3(/千瓦)
变电站
≤                 25000(/台)
注:对于多类产品并线生产的,项目填海总面积取按各类产品核算填海面积的高值;
对于多类产品多线生产的,项目填海总面积取按各类产品核算填海面积累计值;
8.2.2 海上风电场用海面积指标应满足每100兆瓦容量占用16平方公里。
8.2.3 变电站建设项目填海面积应满足表6。
表6 变电站(换电站)用海指标
类别名称
分  类
用海面积
(公顷)
调整指标
(公顷)
1000千伏变电站
1000千伏GIS设备/500千伏GIS设备
2.24~13.44
0.72~1.60
+                 1100千伏换流站
(分层接入)
+                 1100千伏直流AIS设备/1000千伏GIS设备/500kVHGIS(GIS)设备
31.5
0.72~1.60
+                 800千伏换流站
+                 800千伏直流AIS设备/500千伏GIS设备
17.5
+                 800千伏换流站
(分层接入)
+                 800kV直流AIS设备/1000千伏GIS设备/500kVHGIS(GIS)设备
24.5
0.72~1.60
500千伏变电站
500kV/220 kV常规设备
3.71~5.32
0.1079~0.4508
500千伏HGIS设备/220千伏GIS设备
2.24~3.43
0.0364~~0.2730
500千伏GIS设备/220千伏GIS设备
2.17~2.8
0.0364~0.1508
220千伏变电站
常规站
0.91~2.8
0.0576~0.108
GIS站
0.42~1.05
0.0455
110千伏变电站
常规站
0.252~0.665
0.0104~0.0308
GIS站
0.224
8.2.4 海水淡化建设项目填海面积应满足表7。
表7 海水淡化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分  级
取水规模
(立方米/日)
用海面积
(平方米/立方米)
Ⅰ                 类
>10万
0.4~0.2
Ⅱ                 类
2~10万
0.8~0.4
Ⅲ                 类
1~2万
1.4~0.8
Ⅳ                 类
0.5~1万
1.7~1.2
8.3 仓储物流用海
8.3.1 粮油、货物仓储物流建设项目填海面积指标应满足表8。
表8 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控制指标
类  型
控制指标
粮油类产品
≥                 1.7万吨/公顷
水果蔬菜类、肉类、蛋类及水产品
≥                 0.8万吨/公顷
钢铁材料
≥                 4.2万吨/公顷
交通运输设备和机械装备零配件
≥                 0.9万吨/公顷
纸张及纸制产品
≥                 1.5万吨/公顷
食品烟酒、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纺织及皮革工业品、电气、电子、通讯产品、药材及医药产品
≥                 1.1万吨/公顷
家具、建筑装饰材料、木材及木制品、非金属矿物产品
≥                 1.2万吨/公顷
矿物性建筑材料
≥                 12.5万吨/公顷
≥                 2.0万吨/公顷
集装箱
≥                 1.1万吨/公顷
集装箱空箱
≥                 0.4万标箱/公顷
集装箱重箱
≥                 0.2万标箱/公顷
分拨/快递:所有货物
对应货物类型推荐值×40%
粮油、货物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有效仓储面积比例应满足表9。
表9 有效仓储面积比例
类  型
面积比例
堆场
≥                 60%
仓库
≥                 60%
冷库
≥                 70%
注:有效仓储面积比例是指除去消防通道、叉车通道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面积外,实际可用作存储空间的面积占总仓储面积的比值。
8.3.2 化工仓储物流建设项目填海面积指标应满足28公顷/万吨。
8.3.3 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建设项目填海面积指标应满足表10~表21。
表10 石油管道场首站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罐容量每增减1×10                 4                 m                 3                 用海增减值(公顷)
油罐数量
1
DN<300
罐区总容量4×10                 4                 m                 3
6.2
0.45
1×10                 4                 m                 3                 4座
2
300                 ≤                 DN<500
罐区总容量6×10                 4                 m                 3
7.4
0.33
1×10                 4                 m                 3                 6座
3
500                 ≤                 DN<800
罐区总容量24×10                 4                 m                 3
14
0.20
2×10                 4                 m                 3                 2座
5×10                 4                 m                 3                 4座
4
DN                 ≥                 800
罐区总容量30×10                 4                 m                 3
16
0.15
1×10                 4                 m                 3                 2座
2×10                 4                 m                 3                 4座
5×10                 4                 m                 3                 4座
注:首站建设项目用海包括罐区阀组区、输油泵区、加热炉区、燃油泵房、清管及阀组区、计量标定区、紧急排空池、储油罐区、燃油罐、压缩空气罐及辅助设施等。
表11 石油管道场中间泵站、热泵站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1
DN<300
1.1
2
300                 ≤                 DN<500
1.75
3
500                 ≤                 DN<800
2.3
4
DN                 ≥                 800
2.75
注:中间泵站、热泵站建设项目用海包括清管及阀组区、输油主泵区、泄压罐、加热炉区、燃油泵房、燃油罐、压缩空气罐及辅助设施。
表12 石油管道场中间分输站、加热站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1
DN<300
0.45
2
300                 ≤                 DN<500
0.55
3
500                 ≤                 DN<800
0.75
4
DN                 ≥                 800
1
注:中间分输站、加热站建设项目用海包括清管及阀组区、计量标定区、泄压罐、加热炉去、燃油泵房、燃油罐、压缩空气罐及辅助设施等。
表13 石油管道场清管站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1
DN<300
0.4
2
300                 ≤                 DN<500
0.45
3
500                 ≤                 DN<800
0.53
4
DN                 ≥                 800
0.75
注:清管站建设项目用海包括清管、阀组区及辅助设施等。
表14 石油管道场阀室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1
DN<300
0.05
2
300                 ≤                 DN<500
0.06
3
500                 ≤                 DN<800
0.08
4
DN                 ≥                 800
0.1
表15 石油管道场末站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罐容量每增减1×104               m3               用海增减值(公顷)
油罐数量
1
DN<300
管输供用户型罐区总容量5×104               m3
6
0.45
1×104               m3               3座
2×104               m3               1座
2
300≤DN<500
装船型罐区总容量10×104               m3
9
0.33
1×104               m3               2座
2×104               m3               4座
装火车型罐区总容量8×104               m3
9.8
0.33
1×104               m3               4座
2×104               m3               2座
管输供用户型罐区总容量6×104               m3
7.4
0.33
1×104               m3               6座
3
500≤DN<800
装船型罐区总容量48×104               m3
21
0.2
2×104               m3               4座
5×104               m3               8座
装火车、管输供用户型罐区总容量38×104               m3
18.9
0.2
2×104               m3               4座
5×104               m3               6座
装船、装火车、管输供用户型罐区总容量48×104               m3
22.8
0.2
2×104               m3               4座
5×104               m3               8座
4
DN≥800
装船、管输供用户型罐区总容量48×104               m3
28.2
0.2
10×104               m3               10座
注:末站建设项目用海包括清管及阀组区、转油及反输泵区、计量标定区、换热器区、储油罐区、外运设施及辅助设施等。


表16 天然气管道站场不加压首站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1
DN<300
0.6
2
300                 ≤                 DN<500
0.8
3
500                 ≤                 DN<800
1.2
4
DN                 ≥                 800
1.5
5
放空区
0.04
注:不加压首站建设项目用海包括进出站ESD阀组区、清管区、过滤分离区、调压区、计量区、排污池及辅助设施。不包括放空管用海。
表17 天然气管道站场加压首站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每增减1台压缩机用海增减值(公顷)
1
DN<300
1.8
0.2
2
300                 ≤                 DN<500
2
0.2
3
500                 ≤                 DN<800
2.2
0.25
4
DN                 ≥                 800
2.4
0.25
5
放空区
0.04
注:加压首站、中间压气站(功率15~30MW两台压缩机)建设项目用海包括进出站ESD阀组区、清管区、过滤分离区、调压区、计量区、排污池及辅助设施。不包括放空管用海。
表18 天然气管道站场末站、分输站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1
DN<300
0.5
2
300                 ≤                 DN<500
0.6
3
500                 ≤                 DN<800
0.7
4
DN                 ≥                 800
0.8
5
放空区
0.04
注:末站、分输站建设项目用海包括进出站ESD阀组区、清管区、分离系统、调压区、计量区、排污池及辅助设施。不包括放空管用海。
表19 天然气管道站场清管站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1
DN<300
0.38
2
300                 ≤                 DN<500
0.43
3
500                 ≤                 DN<800
0.48
4
DN                 ≥                 800
0.53
5
放空区
0.04
注:清管站建设项目用海包括进出站ESD阀组区、清管区、一级分离系统、排污池及辅助设施。不包括放空管用海。
表20 天然气管道站场阀室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1
DN<300
0.06
2
300               ≤               DN<500
0.065
3
500               ≤               DN<800
0.07
4
DN               ≥               800
0.08
5
放空区
0.04
注:不包括放空管用海。


表21 石油、天然气工程维修队建设项目用海指标


序号
规模
用海面积               (公顷)
1
DN<300
0.7
2
300               ≤               DN<500
0.8
3
500               ≤               DN<800
0.9
4
DN               ≥               800
1
注:维修队建设项目用海包括综合办公楼、车库、维修间、库房、料棚、演练场、洗车区及变配电间、锅炉房等。


8.4 旅游娱乐用海
8 .4.1 围填海成陆比例指填海造地用海方式的面积占宗海所有用海方式(填海造地、构筑物、围海、开放式)总面积的比例。旅游娱乐用海围填海成陆比例应满足表22。
表22 旅游娱乐用海围填海成陆比例控制指标
用海类型
围填海成陆比例
旅游基础设施
≤                 95%
游乐场
≤                 70%
8.4.2 旅游娱乐用海风景名胜区容量指标应符合表23,风景名胜区内道路所占比例应 ≤ 10%。
表23 旅游娱乐用海风景名胜区容量控制指标
主要类型
容人量(平方米/人)
风景名胜区
≤                 50
浴场海域(海拔0~-2m以内水面)
10~20
浴场沙滩(海拔0~2m以内沙滩)
5~10
8.4.3 旅游娱乐用海旅馆建设应符合表24。
表24 旅游娱乐用海旅馆建设控制指标
旅馆建筑面积
(平方米/床)
建筑系数
控制指标
≤                 70
≤                 50%
8.4.4 旅游娱乐用海开发退让距离不小于20米。
9 节约用海说明
9.1 本指标中指标值为区间数值的,可根据生产设计需要确定,建设项目实际指标值应介于控制指标上下限值之间。
9.2 本指标中未列出用海规模控制指标的行业,可比照现有标准和设计规范合理确定用海规模,并作出节约集约用海情况说明。
若建设项目申请用海规模超过指标值的,应给出建设设计依据性文件要求,并结合生产设计需要进行节约集约用海情况说明。
9.3 本指标未列出用海规模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比照现有标准和设计规范,通过调整系数计算用海面积指标。其中,产业政策鼓励类、重点支持类项目的调整系数为1.2;非鼓励类、非重点支持类项目的调整系数为0.8。
9.4 符合区域规划、港口规划等规划要求的单个建设项目,申请用海需占用岸线的,不考核岸线利用效率指标,但区域规划建设整体需占用岸线长度与规划新生成岸线长度的比值应满足控制指标值。
9.5 工业、仓储物流建设项目填海原则上不应申请占用岸线,若确需占用岸线的,应根据生产运营情况,在不影响生产安全及公众安全的前提下,设计公众亲水岸段,具体规模按单个项目论证。
旅游娱乐建设项目若需占用岸线的,应安排一定宽度的公众亲水区域,或者在项目区域内安排一定比例的水系、廊道、绿化带等。
9.6 公共基础设施、生态修复类建设项目用海规模应根据相关规划规范文件要求确定用海规模,并作出节约集约用海情况说明。
10 附则
10.1 本指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局)解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标》的政策解读
来源: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 时间:2019-04-11

2018年11月19日,原市海洋局印发了《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就其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细化落实《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指标(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津海管〔2017〕35号)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推进海域海岸线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二、工作目标

本轮修订主要为了保障与国家发布《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指标(试行)》的有效衔接,确保《控制指标》与国家标准不违背。

三、主要内容

《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如下十一方面内容:

一是前言,对《控制指标》修订编制的背景、控制对象、与试行标准的关系、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进行了阐释。

二是总则,对《控制指标》目标、作用、修订期限等进行了阐释。

三是适用范围,明确《控制指标》的有效区域范围,即天津市管辖海域;是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工业、仓储物流、旅游娱乐等建设项目实施用海规模控制。

四是依据,逐条列出《控制指标》修订编制参考的依据性文件。

五是总体原则。

六是用海规模控制具体要求,提出用海项目设计、建设时应满足的集约、节约要求。

七是指标,按照综合指标、行业指标的分类,对指标进行解释说明。

八是综合指标值,以表格的形式显示各行业建设项目用海综合指标值。

九是用海指标值,按行业分小节对建设项目用海指标值进行详细阐释。

十是节约用海说明,对《控制指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不包含等问题与情况进行要求规范。

十一是附则,明确《控制指标》负责解释的单位。

四、重新印发原因

因机构改革,需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名义重新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标》,主要内容无变动,有效期自重新印发之日起5年。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