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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旅发〔2013〕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文旅发 〔2023〕 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旅游委(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导财政资金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6月5日

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导财政资金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励资金)是指北京市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中用于支持奖励类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奖励资金用于对具有全市示范性和带动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推动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打造北京国际旅游城市等方面作用显著的旅游产业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申请政府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内容应为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

  (三)项目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符合真实性要求,对旅游产业提升起到良好作用,可持续性较强,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管理平台投资审核后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其中:

  投资审核后项目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本数),项目最高奖励额度1500万元;

  投资审核后项目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额度800万元;

  投资审核后项目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5000万以下(含本数),项目最高奖励额度400万元;

  市委市政府批复的重大项目,奖励额度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下列情形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产权有争议;

  (二)已获得其他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的,或已申请其他奖励资金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

  (四)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营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七)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形。

第三章 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项目申报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项目单位先向所属区县旅游委(局)申报项目,经区县旅游委(局)与区县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立项手续以及项目绩效等内容进行初审通过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委、市财政局。

  市属单位及企业可直接向市旅游委申报项目。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通过《北京市旅游产业项目库》申报和书面申报两种方式申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