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87)财税协字第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1987-06-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新西兰政府签订的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业经总局以(87)财税协字第011号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若干条 文的解释明确如下:
一、第二条税种范围第一款第二项中所列“超额留存税”,是指新西兰对个人控股的投资公司征收的一种税。如果该公司分配的股息不到其应纳税利润额的40%;或者没有全部(100%)分配其从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在上述任何“分配不足”的情况下,就要缴纳“超额留存税”。
例如:公司的全部所得额 200
减去从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 100
该公司本身的所得额 100
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100×税率45%) 45
该公司的税后利润 55
允许留存60%用于再投资 33
该公司未分配的利润额 22
加上从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 100
该公司应分配的利润额 122
假设该公司分配股息 42
该公司未分配的利润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