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京建法〔2011〕3号,根据2021年10月18日京建法〔2021〕9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建法〔2021〕9号)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活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是工程结构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所属分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预拌混凝土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二)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责任。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上报。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一)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已获得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资质。
2.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有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与有职称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3.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应当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变动后应当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4.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每季度应当对本企业及所属分站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二)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不得采购盗采的砂石。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当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合法。
2.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对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大进场检验频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进行退场处理。有条件的搅拌站及分站可以配置水洗设备,保证砂石水洗后含泥量指标合格。所有的混凝土企业及分站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砂石原材料含泥量指标检验合格。
3.做好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对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一般应不小于115%)。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试验室下发。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并具备任意时间段数据查询功能。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
(四)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试验室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使其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标准养护室的面积和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3.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检测的需要。
4.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
5.试验员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工证书,专职试验员不少于4人。
6.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7.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现场施工管理,保证结构工程质量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合同管理
1.施工单位在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工程监理单位对混凝土供应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考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确定以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参照使用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预拌混凝土性能指标、供货期(单位时间内供货量和间歇时间)等相关要求应当在合同中说明。
2.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供应任务转让给他人。施工单位支付的预拌混凝土货款不得偏离合同规定的价格,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支付进度。
3. 注册地、生产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一是必须有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二是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中心备案,三是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备案,才能承揽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任务。施工企业不得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混凝土合同。
(二)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现场验收检验制度
1.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检验。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成型养护室。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3.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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