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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建城字[2021]14号



各区县(功能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管道燃气企业:

为规范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运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燃气用户权益和公共安全,我局制定了《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运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保障燃气用户权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评估的指导和监督,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运行过程中,有权区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主管部门)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评估的实施主体,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企业)评估的具体工作。评估周期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必要时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六条燃气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组成评估工作小组对授权的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实施前,特许经营企业要对照本办法评估项目提供自评报告,准备佐证材料;评估工作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前期准备、现场查看、社会调查、数据汇总、分析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第八条特许经营评估对象包括已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和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特许经营企业,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和经营情况评估两部分。

第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三)协议条款的动态适应性;

(四)应急预案的完整性;

(五)临时接管条件的完整性;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情况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发展是否依据政府的燃气专项规划要求执行;

(二)企业燃气设施建设与改造是否按年度计划执行;

(三)提供的燃气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特许经营企业的企业管理能力和行业服务质量情况;

(五)生产运行管理及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七)企业应急机制编制、抢险人员和应急装备配置及应急演练情况;

(八)用户投诉处理及满意率调查情况;

(九)燃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经营情况评估以百分制计分,75分及以上为“通过”,75分以下为“不通过”,计分按照《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十三条 评估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评估的特许经营企业按“不通过”判定。

(一)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出租或者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且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所提供的燃气产品和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四)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燃气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更新改造义务,危害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

(五)违法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收回特许经营权的。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从全省燃气专家库中抽取燃气专家组建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估工作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燃气主管部门结合评估报告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评估工作小组反映,燃气主管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燃气主管部门应责令特许经营企业立即整改;特许经营企业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特许经营企业整改完毕经复核合格的,燃气主管部门给予出具“通过”的评估结果。特许经营企业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复核结果仍不合格的,燃气主管部门给予出具“不通过”的评估结果,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细则》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第十七条评估结果“通过”的,燃气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燃气主管部门应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将评估结果告知被评估的特许经营企业,评估结果作为特许经营是否延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评估过程发现特许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燃气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发现评估机构与特许经营企业存在串通、造假、故意隐瞒行为的,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单方解除评估合同,另行选择评估机构,并依法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记入企业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评估方式

得分

1

一、特许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发展是否依据政府的燃气专项规划要求执行(17分)

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1.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查阅资料

2

项目建设情况

1.燃气场站按规划进度建设的,得2分;每存在1座燃气场站未按规划建设的扣1分,扣完为止。(对没有门站接收能力的企业此项不计分)
2.
高压、中压管道等按规划进度建设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
(高压、中压管道建设工程量每低于规划指标10%的扣0.5分,扣完为止。)

4

随机抽查、查阅资料

3

燃气用户发展情况

1.燃气用户发展符合城市发展需求或达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内容,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企业管理的燃气用户数据库必须在企业所在地保存及运行,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查阅资料及台账

4

建设资金情况

1.建设资金投入充足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的,得2分;投入不足造成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的,不得分。
2.
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投资建设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的,得2分;存在配套费挪作他用的情况,扣2分。
3.
企业资金流转正常,未发生影响特许经营业务的重大事项,得2分;否则不得分。

6

查阅资料及台账

5

二、企业燃气设施建设与改造是否按年度计划执行(7分)

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更新改造情况

1.合理制定燃气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更新改造计划,并按计划有序开展业务的,得3分;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
燃气设施建设与更新改造符合区域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已投入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年限届满前及时进行评估的,得2分;逾期未评估的,不得分。(所有设施设备均未到达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不扣分)

7

随机抽查、查阅资料

6

三、提供的燃气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14分)

产品质量

1.定期对气源质量进行分析检测,燃气质量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标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定期对管道末端(用户端按万分之一取样)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分析,末端加臭量符合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
建立居民灶前压力检测制度,用户用气压力在正常范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

查阅台账、抽样检查

7

气源接收及协调

1.具有接收供气需求管输能力的门站,得1分;每增加1座得1分,最高得5分。
2.
具备良好的气源协调能力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

查阅门站、设计图纸、供气合同

8

储气调峰及保供

1.制定保供方案并落实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储气调峰能力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有储气设施且其罐容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供气量5%的,得5分;有储气设施但其罐容不满足其上一年度供气量5%的,得3分;无储气设施不得分。

6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

9

四、特许经营企业的企业管理能力和行业服务质量情况;(19分)

企业管理能力

1.企业文化理念、文化建设、公益事业和文化活动制度健全且有相关资料的,得2分;缺少相关资料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
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等各类制度健全的,得2分;缺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
建立燃气管网生产调度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4.
GIS、用户信息管理等其他信息化系统的,1个得1分;最高得2分。

9

查阅资料、系统查询

10

行业服务质量

1.企业对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符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用气报装便利化的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营业网点和服务人员配置情况满足用户需求,每10万户至少配备1处营业网点,得1分;否则不得分。
4.
用户发展、安装施工、充值缴费、维修安检、客服热线等各类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完善,办事程序公开、便捷的,得2分;缺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5.
用户报修、投诉处理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报修、投诉处理有记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6.
供气价格、工程安装费、延伸服务等收费,价格按物价部门文件执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9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及台账、用户测评

11

五、生产运行管理及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10分)

管网运行管理

1.管网巡检制度健全或落实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定期开展管网安全隐患排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查阅资料及台账

12

场站管理

1.场站巡检、值班、设备管理等制度健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场站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管控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随机抽查、查阅资料

13

设备运行管理

1.设备管理制度健全或落实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定期对厂站、管网等设备设施定期维护检测,保养良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
重要设施设备完好率100%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4.
设备运行台账健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5

随机抽查、查阅资料

14

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20分)

安全生产情况

1.具有健全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重要岗位操作规程执行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
有完善的用户档案,得1分;有入户安检系统记录的,得1分;最高得2分。
4.
每两年至少为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的,得1分;每年至少为单位用户燃气设施进行一安全检查的,得1分;最高得2分。
5.
安全生产资金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计提和使用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6.
检测设备先进、配备齐全,得2分;否则不得分。

10

查阅资料及台账

15

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持证上岗最低人数符合《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得3分;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3

现场检查、证书核查

16

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台账完善的,得1分;按时限、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得1分;最高得2分。
1.
13项(处)未按时限、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扣1分。
2.
3项(处)以上未按时限、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得分。

2

查阅资料及台账

17

安全宣传

1.开展用气知识普及、用气安全宣传和教育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得1分;每增加1种形式的宣传,得0.5分,最高得2分。
2.
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得1分。

3

查阅资料

18

安全事故

在本评估周期内:
1.
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得4分。
2.
每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2分;扣完为止。
3.
每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不得分。
(注: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燃气企业无责安全事故不计入)

4

查阅资料及台账

19

七、企业应急机制编制、抢险人员和应急装备配置及应急演练情况(9分)

抢险救援及应急演练


1.
按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的,得1分;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得1分;最高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抢险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配置齐全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进行演练并有演练记录的,得3分;进行演练无记录的,得1分;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

7

查阅资料及台账

20

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1.按相关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执行良好的,得2分。
2.
按相关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执行的,得1分。
3.
未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不符合相关要求及应急预案未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缺少1项扣1分,最多扣2分。

2

查阅资料及台账

21

八、用户投诉处理及满意率调查情况(4分)

投诉处理情况

用户有效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为95%及以上,得2分;75%95%,得1分;其余不得分。

2

查阅资料

22

社会满意度调查

电话调查、上门调查满意度为95%及以上的,得2分;75%-95%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各类用户样本数量一般不低于用户数的1
,原则上不低于100户)

2

抽样检查

23

总 得 分

来源: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