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浙建〔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我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
1.合理分担计价风险。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
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2.明确清单编制责任。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3.严格执行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地方标准及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充清单项目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4.全面落实安全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项目,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二、切实执行造价计价政策,预防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5.准确编制招标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应明确约定暂列金额的内容和金额,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由投标人自行报价。
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应相一致。
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考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计取相应费用。同时,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与自身报价相应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6.约定价格调整方法。招标文件应明确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合理约定基准日与基准价格,基准日一般为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历天;基准价格一般为基准日当月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提倡工料机价格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进行调整。
7、做好变更估价调整。当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技术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应明确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不应出现技术措施费用一律不准调整等类似表述。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和设计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变更计价的具体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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